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注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按照司法实践中碰到的环境,濒危野活泼物及其成品的寄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不法打猎的野活泼物若何适法相关的问题,濒危野活泼物及其成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标而不法采办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不法收购国度沉点的宝贵、濒危野活泼物及其成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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